星期四, 2月 08, 2007

歐盟擬立法 打擊「綠色罪行」

中時電子報╱楊明暐/綜合報導 2007-02-08 03:50
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將提議制訂法令,以對付所謂「綠色犯罪行為」,而違犯該法者不僅要付出鉅額罰款,還將面臨牢獄之災。
英國《金融時報》七日報導,正在草擬中的法令列出九項罪行,包括非法傾倒廢棄物,以及非法採摘或破壞受保護的野生花草。一旦通過,將在所有歐盟國家實施。
歐盟之所以針對生態保育罪行制訂法令,是因為歐盟各國對於污染以及非法傾倒廢棄物之類行為所訂罰責寬嚴不一,讓犯者有漏洞可鑽。
新法令對若干最嚴重的罪行,例如已足以置人於死地的犯行,訂出起碼的量刑標準。而所列罪行有許多在某些歐盟國家已屬於犯法行為。
新法令載明,嚴重污染或非法運送核子原料,應判刑二至五年。若導致死亡或涉及犯罪幫派,刑期可達十年。
企業若因疏忽而造成汙染,企業主管可能會被剝奪經營資格,企業也必須負責清理善後。所在國政府也可以要求他們擔負刑責。
新法令表明:「經驗顯示,現有制裁系統不足以達到全面遵守環保法律的目標,要達成目標應該要制定刑責。」
去年,一艘歐洲貨輪在象牙海岸傾倒有毒廢棄物,造成十人喪命,數百人住院。荷蘭政府事後針對涉案的荷蘭Trafigura公司展開刑事調查。
然而在西班牙和希臘,非法傾倒廢棄物並不構成犯罪行為。歐盟環保專員狄馬斯因而決定推動此一立法,希望由歐洲議會討論批准後,再交由各成員國認可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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