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1月 30, 2007

盜砂危及下游橋樑 輕判9月檢方重批

自由電子報20070130
〔記者阮怡瑜/員林報導〕彰化縣埤頭鄉男子陳世勳盜採田尾鄉清水溪砂石,彰化地院法官輕判9個月,可易科罰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認為陳某長年盜採清水溪砂石,已危及下游居民與橋樑的安全,法官判刑過輕,輕重失衡,十分不當。
地院判決指出,男子陳世勳在93年間利用田尾鄉公所發包清水溪疏浚工程機會,以合法掩護非法,超挖清水溪的砂石再轉賣他人獲利,粗略估計,盜取的砂石至少3000立方公尺,若以目前市價一立方公尺砂石價值200元為基準,至少獲利60萬元,但因清水溪非水利法規範河川,因此依竊盜罪將他判刑6個月,此外,他占用他人土地堆放砂石也依竊占罪判刑4個月,應執行9個月,可易科罰金。
超挖河床足使流水改道
對此判決,檢方不服指出,雖然清水溪非水利法規範的河川,但清水溪上仍有許多橋樑作為當地居民往來之用,且河岸兩旁居民也不少,但因陳某超挖河床並盜採砂石,已足以使流水改道、侵蝕護岸,若遇大雨,恐將因河水沖墩而毀損堤防基礎及下游橋樑的結構安全,進而使水流溢出造成水災,甚至潰堤,當地居民也多次陳情。
易科罰金僅需24萬餘元
檢方指出,反觀法院判決不但過輕,且可易科罰金,縱使易科罰金只需付出24萬3000元,遠不及陳某販賣砂石獲利的一半,法官判決顯然輕重失衡,因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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